一、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突出关注三项业务的实质合规性,防止以形式合规为借口掩盖违规事实。其中:对呆账核销业务,重点关注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为调节利润,在总行考核指标之内,利用“强制执行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可予核销等规定,在未充分实施必要追偿措施的情况下,将借款或担保企业运行良好、抵押物尚未处置等有经济来源的不良贷款予以核销;对抵债资产管理,通过分析业务发生始末,核查是否存在利用合法拍卖形式和估价方式,定向低价处置抵债资产等行为。
二、注重纵横比对法挖掘疑点。全面分析业务发生过程和处置结果,细致挖掘疑点。一是以不同时期资产市价为横轴,以抵债资产相关交易价格为纵轴,建立价格坐标体系,对比分析资产抵押评估价、抵债价、处置价,以及资产市价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虚高评估价格发放贷款或故意高价接收抵债资产的可能。二是比对分析原借款人与资产买受人、银行原贷款责任人与资产处置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故意低价和定向处置的可能。
三、注重内查外调法核查违规行为。通过大量查阅贷款资料、核销和处置档案,核查是否存在贷款时间与流程不符合逻辑、合同多项要素造假或缺失、处置程序违规、设置高门槛人为压低处置价格等违规现象,收集资料形成多个证据点。同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借助其他部门掌握的信息,了解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核实抵债资产买受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掌握资产管理状况,进一步串联成证据链,确定违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