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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34号

  为切实履行金融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4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对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检查。一是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22家分行开展检查,围绕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重大财税政策情况,重点关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薪酬福利、财经纪律、内部控制等情况,着力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国家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对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开展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要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告。

  检查结果表明,被查金融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财会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为规范,内控制度逐步完善,风险控制较为稳健,经营规模和效益持续稳定发展。但检查也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金融企业未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不到位,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二是部分金融企业资产核算和管理不规范;三是部分金融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四是部分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五是部分金融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六是部分金融企业税收核算清缴不规范;七是部分金融企业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在集中审理、充分论证和认真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责令被查单位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同时,通过约谈、通报、下达管理建议书等多种形式,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处理决定。针对检查发现的其他监管部门职责内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截至目前,各被查单位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基本到位。

  财政部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2014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检查结果及落实整改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4年财政部组织驻江西、安徽、上海、天津、山西、辽宁、大连、江苏、浙江、福建、厦门、山东、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总行及其营业部、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厦门、山东、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2个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的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部分事项延伸检查了以前年度。

  检查表明,农业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各项财会制度,着力优化信贷投向及资产结构,注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风险管理,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但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贷管理、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税收核算清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总行及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厦门、山东、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分行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涉及金额18.54亿元。一是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及费用6.60亿元;二是应计未计收入1.09亿元;三是多计或少计支出4997.37万元;四是预计负债核算计提不规范4.74亿元;五是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涉及金额1.04亿元;六是少提或多提减值准备4.34亿元;七是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446.87万元。

  (二)总行及天津、辽宁、大连、江苏、福建、山东、广东、深圳、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分行资产管理不够规范,涉及金额2.26亿元。一是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如贵州分行1553.42万元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二是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如陕西分行将无形资产(土地)1326.7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三是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如新疆分行少计盘盈固定资产824.87万元;四是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如山东分行固定资产入账延迟。

  (三)大连、江苏、福建、厦门、广东、深圳、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分行税收核算清缴不够规范。一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江苏分行本级员工个人所得9249.69万元,未代扣代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客户个人所得税,如深圳分行对外赠送礼品652.37万元,未代扣代缴客户个人所得税;三是未按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如甘肃分行机关在办公楼停止使用、实施装修改造的情况下继续提取折旧1629.52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四是少缴房产税,如重庆分行盘盈建筑物1685.53万元,未及时缴纳房产税。

  (四)总行及辽宁、大连、广东、深圳、云南、陕西、甘肃等分行费用支出核算不规范1.12亿元。如云南分行以不合规发票列支费用2321.76万元。

  (五)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湖南、四川、陕西等分行中间业务收入管理及核算不规范4.45亿元。如广东分行将利息收入转作顾问服务费2.20亿元,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六)总行及北京、山西、辽宁、大连、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分行职工薪酬管理核算不够规范。一是在工资科目外列支津补贴及实物补贴1.22亿元;二是薪酬核算管理不规范,如辽宁分行未按规定延期支付高管人员绩效工资,提前发放绩效工资1728万元。

  (七)江苏、福建等分行票据业务不够规范。如福建分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签发或贴现银行承兑汇票9.38亿元。

  (八)江苏、福建、广东、广西等分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如广西分行2.75亿元法人贷款、1.22亿元个人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农业银行进行整改。农业银行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4年财政部组织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的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北京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财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较为健全,近年来公司业务迅速增长,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但在财务会计核算、薪酬管理、内控管理、税收核算清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手续费等收入6171.68万元,提前或推迟确认租赁费和广告费2780.85万元;二是购置土地价款未按规定进行摊销;三是列支子公司费用374.69万元;四是劳务派遣人员费用11735.53万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五是会计处理不当,虚增资产和负债7172.78万元;六是往来性科目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168.6万元;七是部分应纳税调整事项未进行纳税调整,涉及金额7741.41万元;八是存在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九是部分呆账未及时核销,部分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按财政部要求,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北京银行进行整改。北京银行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4年财政部组织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的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龙江银行较好地执行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在业务规模、经营利润等方面保持较快增长,风险管理较为有效,财务管理基本规范,但在会计核算和内控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方面。收入核算不实,涉及金额2214.1万元;支出核算不实,涉及金额7255.02万元;资产核算不实,涉及金额1177.23万元;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1070.52万元;招待费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674.6万元;会计信息列报不规范,涉及金额244665.82万元。二是会计基础方面。龙江银行机关工会未按规定建立账目,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清理等。三是薪酬福利方面。违规购买商业保险,涉及金额1842.74万元;违规发放取暖补贴,涉及金额83.42万元。四是信贷资产管理方面。贷前审查不严格,涉及贷款金额17910万元;贷后管理不到位,涉及贷款金额21549万元;贷款分类不准确,涉及贷款金额5960万元。五是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方面。未按规定进行贷款减值测试4535700万元;少计提减值准备,影响损益927万元;机构理财业务未按规定表外列报,涉及金额1661600万元;违规向村镇银行出售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58000万元;未经行政审批建设综合楼,涉及立项资金9800万元;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涉及资金11677.41万元;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按财政部要求,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龙江银行进行整改。龙江银行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4年财政部组织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以下简称湖北农信社)的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湖北农信社自身实力逐渐增强,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建立了较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会计核算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股改尚不到位,认缴资本金未完全到账。二是部分事项会计核算不实,其中多收服务费挂账4366万元,少计收入1175万元,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2776万元等。三是贷款五级分类不准,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四是资产管理不规范,用管理费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五是基建控制不严,向基层行(社)筹集资金长期挂账。六是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当。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按财政部要求,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湖北农信社进行整改。湖北农信社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4年财政部组织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以下简称海南农信社)的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海南农信社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渐趋完善。但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收入核算不实,如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跨期多计利息收入345万元;二是利息支出核算不实,如省联社虚列利息支出600万元;三是工资性支出核算不规范,如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现金补贴549万元;四是少缴税款,如各市县联社计提未发放的贷款奖惩金4.97亿元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8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按财政部要求,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海南农信社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海南农信社各市县联社贷款奖惩金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尚未整改,其余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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